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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做场“法事”就能挽回感情?小心人财两空!
  发布时间:2023-10-25 15:51:41 打印 字号: | |

美满的爱情需要用心经营,当感情出现问题时,迫切想要修复挽回亦是人之常情。

可如果有人借机声称“念念符咒、做场法事,就能挽回感情,对方自此一心一意只爱你一个……”小心!这些人可都是假“大师”,真骗子。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1.感情遭遇危机 寻遍“大师”求挽回

何女士与男友相恋三年,后多次因琐事发生纠纷,男友遂向其提出分手。为修复二人间的感情裂痕,何女士便上网查询,寻求修复感情的“良药”,极力挽回男友的心。

被告人赵某某与男友吴某某经营一家佛具用品店,闲暇之余自学了一点算命的知识,了解了其中的一些套路,便想借此获取钱财,于是就通过社交平台向外发布了“算卦”“做法事”等内容,并自称能帮人“做情降”“斩桃花”从而挽回感情。

偶然间,何女士在社交平台看到了赵某某发布的上述信息,于是满怀欣喜,认为自己感情危险终于有救了,便加对方为微信好友,请求对方帮其修复自己的情感。

   2.所谓“得道高人” 皆是俗世老套路

在听到被害人感情遭遇后,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与何女士有着相同的感情经历,后拜在一位“大师”门下成为虔诚的“信徒”,感情之路才顺利起来。何女士信以为真,为留住感情,便托赵某某请“大师”帮自己“做法事”“斩桃花”等,以此阻断男友和其他人的感情,达到与自己和好的目的。

   何女士:今天本来心情好好的。

   何女士:下午就开始烦躁。

   大师:没事,我打完表文了,明天法事就开始生效。

   何女士:我感觉我俩再也不会联系了,所有的联系方式都没了。

   大师:没事,你别着急,昨天才完事,起效不可能那么快。

然而,何女士请托的“大师”并非他人,竟然就是被告人赵某某本人。赵某某一人分饰两角,化身“大师”为何女士“做法事”,并由其男友被告人吴某某为其准备法事用品并录制视频。期间,赵某某不仅以购买法器、贡米等工具为由要求何女士支付“法术费”,甚至谎称“因为这场法事非常凶险,坚持做法会使大师折寿”为由,要求何女士继续支付“买寿费”。就是这些离谱的理由,何女士竟然都信了。在2021年5月间,被害人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赵某某转钱共计1.7万余元。所骗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

   3.感情修复无望 “大师”神隐无踪迹

尽管赵某某依约将“大师做法”的多段视频发送给何女士,可男友并无回心转意之势。何女士多次询问赵某某为何自己的感情并无起色,赵某某只以“法事尚未生效”为借口要求何女士耐心等待。直到男友再次提出分手,何女士才恍然大悟,发现请 “大师”所做“法事”竟毫无用处,最后人财两空。心有不甘的何女士,遂要求被告人赵某某退回自己被骗的所有钱款。

经何女士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深感厌烦,便不再回复其消息,后将对方拉黑。无奈之下,被害人何女士只好报警。不久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捕归案。

审理结果

利用迷信骗钱,难逃法网终获刑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承认,为了挣快钱,二人共谋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现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均表示认罪服法,对自己行为深表悔意,并当即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迷信邪说不可信,相信科学始为真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线上诈骗他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两名被告人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只是利用了被害人复合心切的心理,一次又一次轻松得手。被害人的行为和做法让人唏嘘不已的同时,也在告诫我们广大群众,请务必警惕所谓的“网上精准算命、消灾祈福、斩桃花”等名目繁多的诈骗活动,这些都是一些不法分子披上“大师”的外衣,利用被害人对美好愿景的期待,欺骗被害人“破财免灾”的诈骗手段。

同时,也在此警告不法分子,不要妄图通过迷信手段来骗取钱财,否则,“不义之财”必将使其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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