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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普法宣传进国企,法治护航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3-05-09 10:09:09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护航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近日,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吴可加赴首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京法巡回讲堂”。吴可加法官结合该公司的司法需求,开展订单式普法,以“民法典时代职务代理和相关合同效力解析”为主题,从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三部分进行讲授,助力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职务代理

公司职工未获公司书面授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某化工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化工产品的《买卖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某物资公司购买50万元的化工产品,化工公司的化工部副总经理李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化工公司未盖公章。因某化工公司未给付货款,某物资公司起诉要求某化工公司给付货款。某化工公司主张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未获某化工公司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而且《买卖合同》上未加盖某化工公司公章,故《买卖合同》不能约束某化工公司。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某化工公司的副总经理,其职权应包括负责公司化工业务的经营销售等工作,李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故《买卖合同》对某化工公司有约束力,某化工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相对人。

该条规定的就是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的是组织内部一般不会有具体授权文件,而是通过职务的授予完成授权,授权的意思包含在职务授予的行为中。法人的员工只要被委任工作,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因此,采购员可以代表公司采购、销售员可以代表公司销售、信贷员可以代表公司贷款等,只要在员工的职务范围内,公司员工就可以代理公司行为,而无需公司书面授权,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只要代理人的行为未超越其职权,即为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公司职工超越其职权范围,代表公司行为对公司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报关员工作,张某与田某认识,得知田某要出口八车菠萝,称可以办理铁路国际联运计划。田某为此按照张某提供的账号,分别汇款共计30万元,张某出具收条。期间,某公司工作人员、田某、张某建立出口报关微信群,处理田某菠萝出口的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12月23日某公司向霍尔果斯铁路海关上报上货申请。但张某在乌鲁木齐办理铁路国际联运计划没有办成。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退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职务为报关员,收取田某30万元不属张某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未取得某公司授权,且田某将30万元汇给张某指定的个人账号,未汇入被告某公司账户,某公司不知情。故田某汇款30万元的行为,应为其和张某的个人行为。至于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建立的报关微信群及某公司向霍尔果斯铁路海关上报上货申请系正常业务行为,但不能因此确定张某收取的30万元是职务行为。故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收取田某30万元并非张某作为报关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即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张某亦未取得公司授权,即张某属于无权代理,故张某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在对外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职务以及职权范围。如相关事项明显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应当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相对方书面盖章的授权文件,或者直接和相对方签署书面的文件以固定合作事实。切忌直接让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尤其是对于不在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免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公司人章分离

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公章确认的意思相反时,以哪个为准?

案情回顾

某集团公司与陈某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该集团公司向法院起诉陈某。法院立案受理后,该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苏某向法院提交了有其签名的撤诉申请,同时提交了该集团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而该案件的代理人则提交了盖有公司公章的不同意撤诉说明。两者意思相互矛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律规定代表公司意志,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而且苏某同时提交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决策机关的决定,而不愿撤诉一方则仅有公司盖章的材料,无进一步证明其取得授权的证据,因此同意了该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除了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也推定为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除非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有所限制。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之总结,公司盖公章的效力主要还是要看持有公章的人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取得授权代表的人,实质还是看持有公章之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取得授权。而公章则是应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管理的需要而刻制的,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审核材料是否来自公司意志的依据之一,所以现实中,虽然公章对外有推定代表公司意志的作用,但这个代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换言之,公章代表公司没有足够的法定性和排他性。故法院认定苏某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除以上案例外,吴可加法官结合审判经验,还对企业在合同风险防控方面的工作作出建议。近2个小时的授课,内容全面具体、讲解深入浅出,获得了全体参课人员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授课效果。本次培训,是民三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护航企业持续发展,服务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的举措。

下一步,通州法院民三庭将依托“京法巡回讲堂”,继续开展走进企业系列活动,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拓展服务渠道,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首都经济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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