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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2-12-21 10:26:00 打印 字号: | |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刑法》对严重侵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进行规制,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出门在外,如遇到交通事故,应当怎样理赔呢?一起通过三个案例了解一下。

1.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限额大不同。

案例简介

王先生为自己的爱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2020 年8月4日15时许,外卖小哥马某驾驶其轻便摩托车与王先生驾驶的投保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外卖小哥负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

经定损及维修,A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维修费16000元后依法向外卖小哥马某行使追偿权。

外卖小哥马某对事实及款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应由其工作的某外卖平台为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为其进行了赔偿。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外卖平台为马某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B保险公司及马某对A保险公司提供的维修票据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外卖小哥马某投保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4000元。

法官提示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本质上都是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适用的保险,但在保障范围、保障限额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驾驶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则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为外卖小哥马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王先生投保的A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马某投保的B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随后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理赔,如果还有不足部分,则由外卖小哥马某工作的某外卖平台负担。

2.保险公司对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后,如发生免责条款涉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例简介

2020年10月7日,崔某、张某两人分别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崔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等过错,故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后张某将崔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3690元。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酒驾属于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2000元的交强险,其他不予理赔。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在某保险公司通过线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公司将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发送至崔某指定的邮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酒驾的不予赔偿,该条款加粗,且保险员对该免责条款再次书面告知崔某。崔某认可其邮箱收到该保险合同,亦认可知晓该条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驾作为刑法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且进行加粗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故某保险公司免责的抗辩成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由崔某自己承担。

法官提示

电子保单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具有快捷、便利等优势,但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相较于面对面投保签约方式更为严格。

本案中,崔某的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就在于双方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酒驾属于免赔条款,且该条款加粗,事后保险员对该免责条款再次进行了说明。崔某也认可通过邮件收到该保险条款且认可知悉该条款,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可以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反之,如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则免责条款可能不发生相应的效力。

3.试驾服务提供者如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则不对试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2019年4月,李某驾驶某汽车经销商的试驾车辆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在赔偿张某后,将李某及试驾车辆的车主某经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称其当时是在试驾涉案汽车,某汽车经销商称其与李某之间的试驾协议约定事故损失由试驾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原因系李某未按交通灯指示行使,李某认可某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在试车前提前告知其相关的注意事项、操作规范并查验了其驾驶证等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某汽车经销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试驾某汽车运营商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本案中汽车运营商提供试驾服务,在事故发生前审查了试驾人的驾驶资质并交代了必要的注意事项,提供了路况良好的试驾路线和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与李某签订了《试驾合同》。现没有证据证明某汽车经销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行为,故法院最终仅支持A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机动车试驾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运营手段,因试驾发生的交通事故亦逐年增多。需要注意的是,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行使,车辆所有权并未转移。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偶发性,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签订《试驾合同》或者《试驾同意书》等。如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汽车销售商有可能对事故的发生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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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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