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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为撑起妇女“半边天”再添新彩!
  发布时间:2022-11-16 10:39:32 打印 字号: | |

依法保护妇女权益

消除就业歧视

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升

用人单位应制定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医疗手术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基础设施应配备母婴室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之前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亮点多多,一起来看!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条件被拓宽

李某多次以“恋爱、交友”为由,纠缠、骚扰我,被我拒绝后,就声称要将我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遇到这种情况,我应当怎么办?

法官提示

以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针对制止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行为类型和侵权方式予以拓宽,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妇女面临“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不法侵害或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申请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法官,我在电视剧中看到了生孩子让家属决定“保大保小”的场面,现实当中会遇到这种情况吗?医生会考虑我的意见吗?

法官提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电视剧的桥段大多是剧情需要,当面临生育手术和其他治疗时,可以事先向医生表达自己的意见,医疗机构也应当充分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

禁止对女性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

“法官,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入职三年内不得生育,这种规定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

法官提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就业歧视,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和生育自由的规定是无效的,当面临就业歧视时,女职工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禁止因怀孕、产假和哺乳限制妇女晋职、晋级

“法官,我各个方面都符合晋职和晋级的条件,但是现在用人单位以我怀孕为由取消我的晋职和晋级,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法官提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妇女或者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当用人单位以此限制女职工晋职和晋级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将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我已经感受到了国家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力度,你能再给我讲讲,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哪些保护女性权益的亮点?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骚扰预防制止机制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需要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和预防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学校和用人单位未能建立有效机制,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节严重的,将会予以处罚。

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方有权要求在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强化妇女联合会的保障职责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制定影响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会用法律撑起妇女权益“半边天”,让妇女能充分发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应有的作用。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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