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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尊老!张若琳法官做客《大家看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守护最美“夕阳红”
  发布时间:2022-11-11 10:48:39 打印 字号: | |

今年10月是全国第13个“敬老月”,为推动全区“八五”普法规划有效实施,切实做好保护老年人权益普法宣传工作,通州法院民一庭张若琳法官做客通州区司法局与通州区融媒体中心合作创办的精品普法栏目《大家看法》,围绕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的老年人权益问题,从法律角度给大家作出专业解读。

1 人民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会涉及到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答:首先,最直观的就是赡养纠纷,包括直接赡养,给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等等,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还有一些其他纠纷会涉及到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比如当事人为老年人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一些赠与合同,把房子通过赠与的形式过户给子女;买卖合同,例如购买名人字画、保健品、保健仪器;还有抵押合同等等。

2 目前人民法院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答:近年来,社会上关爱老年人的意识大幅提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人民法院也在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方面,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以通州法院为例,今年1月26日,通州法院立案速裁工作下沉。改革后,老年人可以在“家门口”的派出法庭就近立案、就近审理。今年7月,通州法院启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可以现场一次性办理查询案件、递交材料、领取文书、借阅档案等十余项诉讼服务事务。同时,对于老年人等行动不变的人群,可以开展上门立案、巡回立案等,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高老年人司法获得感。

另一方面,发挥案例引导作用,多维度保障老年人权益。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发布了两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开展专题普法宣传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等。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骗防骗能力,打击养老诈骗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

3 近年来法院审理有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与过去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老人要求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案件不断下降,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家事审判中,我们的审判工作也由过去的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比如,过去的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大多是赡养案件,以轮流赡养或者给付赡养费为解决方式。现在案件更多元化一些,涉及老年人解除婚姻关系,赡养案件中要求子女探望等问题。

4 赡养纠纷中有哪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但是“精神赡养”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目前,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大多并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交织着很多复杂的家庭矛盾,比如家庭财产的分配、老人的再婚等等。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我国《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正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还有一些赡养案件,子女认为老人财产分配不均拒绝赡养,或者因为家庭矛盾,父母子女之间说过断绝关系的话,子女拒绝赡养等问题。处理这类案件,我们并不是简单的判决赡养费数额,更多的是从亲情的角度做调解工作,弥合感情裂痕,修复家庭关系。

5 在家庭范围内,有哪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注意?

答:在家庭范围内,侵犯老年人权益有的体现在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比如,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存折、养老金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子女对于老年人的钱款私自支取使用,或者以帮老人保管为名挪作他用都侵犯了老年人的权益。

还有一些侵犯老年人居住权的现象,老年人对于自己的房产的可以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出卖或赠与他人。子女或亲属不能侵占、变更产权,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他人想要出资翻建的也应征得老人同意,最好能签订书面协议,保障老年人的权属份额及居住权益。老年人也可以承租房屋,子女不得擅自退租,变更承租人,强行挤占等。

还有子女或者亲属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比如,为了避免继父或继母以后继承母亲或父亲的遗产,子女鼓动或迫使老人离婚,或者虽然没有直接干涉,但是对于继父母并不“友好”,在父母生病住院的时候,拒绝“新老伴儿”的探视等等。这样不仅干涉了老人的婚姻自由,也不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

6 如果老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法律上有什么保护措施?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第3款也规定了,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因此,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老年人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4月,我院作出了2022年首份人身保护令,除了向双方送达外,还将保护令送达受害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妇联、居委会等部门,各方共同履职,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和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有效防止施暴行为继续发生,有力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

7 近年来社会上有一些涉及老年人的骗局也逐渐引起大家关注,比如“以房养老”“养老理财”等等,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老年人实现了“有闲又有钱”的自由。近年来,不法行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寻求投资渠道、追求健康养生的心理特点,“养生保健”、“投资理财”“养老服务”“以房养老”的养老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诱导老年人消费,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给老年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

8 老年人应当如何提高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答:首先,我们司法机关、包括一些社会团体已经在集中开展反诈宣传,让反诈意识入耳、入脑、入心,切实提高老年人的防诈防骗意识。

其次也请老年朋友记好了,保健药品、保健仪器不能包治百病,健康问题需要到正规医院由专业医生诊治。

投资理财的门槛较高,对于投资经验、专业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想购买理财产品,需要选择正规机构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还有一些以“免费游”“低价游”为诱饵强迫老人高价购物的案例。因此,在订立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公司和人员的资质和代理权,或者直接选择规模大一些的旅游公司或平台。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好自己的身份证、房本,不要随便签字。我曾经承办过一起案件,一个阿姨因为经常得到小区里一个小伙子的帮助,在小伙子表示出现经济困难提出提供房本复印件、签个字帮忙做个担保的请求时,一时糊涂没有拒绝,最后深陷经济纠纷,背负巨额债务。

同时,子女也应常回家看看,多关心父母,了解父母的生活或精神动态,传播反诈知识,提醒父母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寻求帮助,以免落入诈骗陷阱。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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